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时,本人及其家属应享受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行政地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员工。
第三条市及县、区人事局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金的筹集、给付等平时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中心应根据本规定保障参保职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工伤保险应与事故预防和职业康复相结合。各单位应积极搞好安全生产,采取各项预防手段,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入支出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市级统筹、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来源: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增值收入;
财政补贴。
第七条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实行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以单位全部在职职员薪资总额乘以差别费率。在差别费率的基础上,依据单位前两年实质发生伤亡事故率和工伤保险金的支付状况,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每两年调整一次。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由单位每月十日前向保险中心直接缴纳,或由保险中心委托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工伤保险基金”专户。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存入银行的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利息并入基金。
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工伤医疗费;
伤残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护理费;
安装和修理康复器具的成本;
因工死亡职员的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费总额的5%提取事故预防测试费,按3%提取工伤保险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费;
按工伤保险费总额5%提取康复事业进步费;